7月27日,《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在本省獲得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銀獎的個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辦法規定,紅十字會可以興辦醫療、康復、養老等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向紅十字會捐贈款物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紅十字會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紅十字會管理體制發生變更,其財產仍歸紅十字會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將資金募集、財務管理、招標采購、分配使用等捐贈信息經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審計后,及時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在本省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銀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或者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免費游覽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自費部分,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