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張軍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軍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幣五百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軍良利用擔任河北省新華書店黨委書記、董事長和花山文藝出版社黨委書記、經理等職務之便,接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請托,并為其獲得河北省新華書店和花山文藝出版社委托貸款提供幫助。2014年3月,被告人張軍良非法收受張某某通過轉賬方式給予的人民幣500萬元,用于個人理財。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張軍良主動到河北省監察委員會投案,如實供述了其非法收受張某某財物的事實,后委托其親屬退繳500萬元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軍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張軍良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軍良主動到監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結合其犯罪情節,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軍良認罪態度較好,在提起公訴前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