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服務與管理
明年起河北土地征收補償執行新標準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服務與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合法權益,10月24日,省政府出臺《關于印發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各類土地征收補償執行新的統一標準。
“全省各類土地征收補償執行統一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涵蓋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山區未利用地和壩上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執行。”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
通知明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其他補償費用。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20%,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占80%,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歸被安置人員。被征土地沒有土地使用權人、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或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
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制定,省政府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批準執行。
根據通知,在征收農用地報批前,市、縣(市、區)政府將按照不低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10%的標準,確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劃入本市、縣(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專用賬戶。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后,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認定文書。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同時,社會保障費用計入征地成本,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讓金中列支,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時向土地使用者收繳。當所提取的社會保障費用不足以支付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時,差額部分由當地政府予以解決。市、縣(市、區)政府應及時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確保專款專用。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解讀,依法依規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并建立協調工作機制,防范化解風險隱患,確保政策有序銜接、平穩過渡,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合法權益。(記者 苑立立 通訊員 郭慧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