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殘疾風險伴隨每個人,殘疾預防與個人健康、家庭幸福、經濟社會發展息息相關。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是減少殘疾發生,控制殘疾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在防控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疾病致殘、傷害致殘以及加強殘疾康復服務、提升康復服務質量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但是,仍然存在體制機制不夠健全、部門職責不夠清晰、康復機構發展不夠平衡、康復專業技術人才比較缺乏等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規范并推動解決。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推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健康河北、美麗河北建設,2023年省政府將《河北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列為省政府規章一類立法項目。《辦法》已經2023年10月1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9號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辦法》制定過程中,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
一是堅持維護法制統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等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對相關規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促進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我省殘疾預防涉及領域多,機制不夠健全,康復服務供給能力和康復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等問題,提出了針對性解決措施。
三是堅持系統觀念。堅持以人為本,公平普惠、特別扶助、安全有效的原則,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人人盡責有機統一,推動形成政府、社會、個人協同實施的合力。堅持預防和康復相結合,開展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
三、《辦法》主要規范了哪些內容?
《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河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和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第八次代表大會部署要求,堅持落實上位法和突出地方特色相結合,體現問題導向;堅持預防與康復相結合,體現系統觀念;堅持管理與保障相結合,體現全程服務。《辦法》共5章45條,包括總則、殘疾預防、康復服務、保障措施和附則。主要規范了以下內容:
(一)健全工作機制,實現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一盤棋”。《辦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的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研究解決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二)針對我省主要致殘因素,在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等重點領域開展防控。規定要建立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機制。在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方面,對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和孕產期健康檢查以及新生兒遺傳代謝性疾病、罕見病篩查等提出防控措施;在疾病致殘方面,對精神障礙致殘防控提出了具體要求;在傷害致殘方面,細化了各類傷害致殘中部門和用人單位的防控重點,同時對兒童、老年人意外傷害致殘防控提出要求。
(三)健全多元化康復服務體系,增強有效康復服務供給。一是推動康復機構多元化發展。規定康復機構設置應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鼓勵和支持舉辦多種形式的康復機構。二是推動市、縣、鄉三級康復機構建設。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至少設立一所康復醫院或者殘疾人康復中心等專業化的殘疾人康復機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縣(市、區)公立醫院設置康復醫學科或者康復醫學科門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康復科。
(四)解決殘疾人康復需求,讓殘疾人真正得到實惠。一是明確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保障機制、優化康復服務資源配置等方面作出規定。二是完善輔助器具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三是加強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做好制度銜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將殘疾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同時就做好有關制度銜接做出規定,推動殘疾人康復服務提質增效。
(五)強化全面康復理念,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一是提出殘疾兒童康教融合發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康復與教育相結合的要求,對居家康復的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孤獨癥兒童應當提供相應服務。二是明確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具體措施。規定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參加社區康復活動,融入社區生活。三是推動開展職業康復和自助互助康復。規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輔助性就業等職業康復活動,扶助殘疾人重建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