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記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歡迎出席承德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今天我們就“承德中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相關內容進行發布,我們邀請到承德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曲竑圖作主發布,同時我們邀請承德中院民二庭庭長薛林儒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下面請曲院長進行發布;
女士們、先生們,新聞界的朋友們:
大家上午好!
今年9月,承德中院出臺了《關于“學講話、悟思想、抓落實、促發展”著力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實施方案》,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承德重要講話指示精神,為建設高質量發展的“生態強市、魅力承德”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本次專項活開展以來,承德中院已取得多項階段性成果,下面我重點介紹一下承德中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取得的成效。
承德兩級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和創新若干問題的實施細則》,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充分運用司法救濟和制裁措施,完善知識產權訴訟程序,健全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機制,有效遏制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2020年以來,承德法院共新收涉知識產權案件71件,其中商標權糾紛案件54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11件,著作權糾紛案件2件,其他類案件4件,均已全部審結,結案率100%,調撤率83.82%。現將具體情況介紹如下:
一、立足案件特點,切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一是加強著作權和相關權利保護。根據不同作品的特點,妥善把握作品獨創性判斷標準。妥善處理信息網絡技術發展與著作權、相關權利保護的關系,統籌兼顧創作者、傳播者、商業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協調好激勵創作、促進產業發展、保障基本文化權益之間的關系,促進文化創新和業態發展。加強著作權訴訟維權模式問題研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防止不正當牟利行為。2020年我院審理北京啊呀啦嗦音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中,對表演者和演出組織者的侵權行為進行合理認定,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充分的保護,有效的打擊了不正當的牟利行為。二是加強商業標志權益保護。綜合考慮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依法裁判侵害商標權案件和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增強商標標志的識別度和區分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結合眾所周知的馳名事實,依法減輕商標權人對于商標馳名的舉證負擔。2020年以來,我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大部分為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件,我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根據商標的近似程度、商品類別等因素依法裁判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綜合侵權程度、商標馳名度等因素合理裁定賠償金額,取得良好的法率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加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提升案件質效
一是加大調解力度,努力做到案結事了。我院不斷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對涉及知識產權類案件加大調解力度。承辦法官始終秉承著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公正高效的處理每起知識產權案件。2020年以來,承德地區出現一批以“六神”花露水為代表知識產權案件,此類案件的訴訟標的2到3萬元不等,被告多為小商戶,在很多情況下他們對侵權并不知情,因侵權獲得額外非法收益也不多,民二庭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積極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親赴案發地進行實地調解,曾一天內在隆化縣調解此類案件30余件,原告方當天收到賠償款14萬余元。此類案件的成功解決,既維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使被告小商戶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受太大影響,事后民二庭對被告方進行了知識產權知識的普法宣傳,避免他們今后再出現類似的侵權行為。原被告雙方對法院高效辦案和公平公正給與了高度贊揚。
三、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增強司法保護實際效果
一是大力縮短知識產權訴訟周期。積極開展繁簡分流工作,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嚴格依法掌握委托鑒定、中止訴訟等審查標準,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消耗。依法支持知識產權行為保全申請,為裁判的及時執行創造條件。二是切實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完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舉證妨礙排除制度和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證據保全、調查取證申請,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三是有效提高侵權賠償數額。綜合考慮知識產權市場價值、侵權人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影響范圍、后果嚴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對于情節嚴重的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依法從高確定賠償數額,有效阻遏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再次發生。
四、加強體制機制建設,提高司法保護整體效能
一是健全知識產權專業審判團隊。根據知識產權審判的現狀,成立4名員額法官組成的知識產權審判團隊,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定期研討,總結相應的審判要素,統一知識產權案件的裁判標準,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人員的專業化,不斷提升知識產權案件的辦理質量。二是嚴格落實審判公開制度。充分利用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平臺,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三是加強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網上立案、網上證據交換、電子送達、在線開庭、電子歸檔、移動微法院等信息化技術的普及應用,提高司法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加強對電子卷宗、裁判文書、審判信息等的深度應用,充分利用司法大數據提供智能服務和精準決策。
“學講話、悟思想、抓落實、促發展”著力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專項活動開展以來,承德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在取得了顯著成效,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持續加強,保護的水平和能力不斷提升,有效地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開創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各位媒體界的朋友們、同志們,知識就是力量,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我由衷的希望社會各界特別是新聞界的朋友們能夠繼續關注和支持承德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共同普及知識產權法律 知識,譜寫我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篇章!
謝謝大家。
下面是記者提問環節,請有問題的記者舉手示意。
承德日報:請問在具體工作中,承德中院有哪些典型的涉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
薛林儒庭長:感謝您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支持。下面我介紹一下我院審理的兩起知識產權保護案件案例。
案例一: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降xx,第三人北京逸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一案。
案件背景:2014年12月17日,羅某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辦理了“國作登字-2014-B-00167541”作品登記證書,將西海情歌作為音樂作品申請著作權登記。
2017年6月22日,被告一避暑山莊公司與第三人逸駿公司簽訂《演唱會承辦合同》,合同約定由甲方獨資主辦,乙方承辦“山莊皇家窖藏12年 中國皇家酒文化之夜”;乙方負責安排本次活動演出所需藝人降XX等,并負責所需藝人此次演出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及其他一切費用的承擔和支付。
2017年9月1日,被告二降XX在“山莊皇家窖藏12年 中國皇家酒文化之夜”活動中演唱了涉案音樂作品“西海情歌”。
案件評析:案涉作品《西海情歌》的著作權人清晰明確,著作權人羅林授權啊呀啦嗦公司代表其行使權利,啊呀啦嗦公司依授權取得案涉作品的著作權。被告一避暑山莊公司和被告二降XX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在活動中表演案涉作品,侵權事實清楚。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學科,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本案中,避暑山莊公司是“山莊皇家窖藏12年 中國皇家酒文化之夜”活動的組織者,被告降XX是案涉音樂作品的表演者。避暑山莊公司未就案涉音樂作品取得原告的許可并支付報酬,被告降XX作為表演者在其自身和演出組織者均未經原告許可并支付報酬的情況下,表演案涉音樂作品,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案涉作品的表演權,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因二被告侵權所受損失的數額或被告因侵權行為所獲收益,本院綜合考慮案涉音樂作品的知名度、二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演員知名度、演唱會地點、規模、被告降XX收益等因素,酌定被告避暑山莊公司、降擁卓瑪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差旅費共計10萬元
判決被告承德避暑山莊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降XX共同賠償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000.00元;
案例二:原告北京怡生樂居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興隆縣樂居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案件背景:
原告是一家從事互聯網房產信息服務的企業,將“樂居”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登記成立,被告在其店招上使用“樂居”作為其門店招牌。
2021年4月19日原告訴至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樂居”字號;2、判決被告停止在店招上使用“樂居”字樣;3、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裁判要旨:原告北京怡生樂居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享有第6531212號“樂居”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被告興隆縣樂居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將“樂居”作為企業字號進行注冊,并在經營中使用,其經營范圍主要涉及房屋不動產中介服務,與原告的第6531212號“樂居”注冊商標部分服務商品范圍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原告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難以確定,綜合考慮被告的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時間、主觀過錯程度、后果,原告商標的知名度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0,000.00元為宜。判決如下:
一、被告興隆縣樂居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樂居”字號;
二、被告興隆縣樂居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停止在店招上使用“樂居”字樣;
三、被告興隆縣樂居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怡生樂居信息服務有限公司10,000.00元;